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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全院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在暂无课题启动经费的情况下,开展有关创新思路的科学研究, 增强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后劲,从2002年3月起,从院事业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每年3-5万元,作为"山西大 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条 科研基金来源于学院科研事业费和学院创收及社会资助。主要用于鼓励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学科发 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和开展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应用研究;同时鼓励开展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该基 金面向全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国内引进人才、新分配的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科研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基本功扎实,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2、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国内当年引进的人才和新分配的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不受年 龄限制。
3、学术思想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研究课题能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或 能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课题。
4、申请者必须是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应以青年为主。已取得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资助的课题负责人,院 科研基金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四条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归科研处管理。
第五条 科研基金申请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评选。评审坚持公正合理 、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基金的申请者,要认真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报送所属系、处、室。
第七条 《申请书》首先由系、处、室受理并负责初审,将初审结果和《申请书》一并报送科研处,然后由科 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布资助项目名单。
第八条 科研基金实行限额资助,每年由科研处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名额和平均资助金额。对国内引进 的人才和新分配的博士、硕士,另按学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拨款,研究期限1-2年。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不能提取劳务 费,不得用于实验室装修、奖金和出国考察等活动。
第十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的,须经科研处同意。未能 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科研处有权中止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课题负责人要填报"年度进展报告表"和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工作结束后 ,向科研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著和经费决算表各一份。
第十二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学院所有。发表的论文、著作应标注"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 目"的字样。
第十三条 资助课题如进行鉴定、申报奖励或技术转让等,应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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