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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评定科研成果的质量,推进我院各类研究成果水平的可持续提高,拓展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的范围

(一)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指列入国家、省有关部门科学研究计划内的课题;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以及少数科研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成果申请鉴定,采用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理论的创新性;

2、观点、方法的科学性;

3、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难度和复杂性;

5、教学实践中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三)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相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实践证明有很强的实用性;

4、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下列研究成果不组织申请鉴定:

l、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本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条 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的形式

()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学研究成果做出评价。对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成果,可以采取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函审鉴定结论必须是由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综合形成,并在鉴定结论后签名。

()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全体鉴定委员须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条 申请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报鉴定须由完成单位向院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二)鉴定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4、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三)凡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具备鉴定条件的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过预审和形式审查。

1、成果主要完成者首先经系、部学术负责人预审,然后签署书面评审意见,连同申报所需技术资料及成果鉴定申请表等文件送科研处。具体资料要求:①《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②科研成果内容简介一式一份;③计划书或者合同任务书一式一份;④起草的《鉴定成果证书》一式两份;⑤其它:成果完成单位有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附上其它单位的证明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有协作单位的须附协议书,完成人员中有其它单位人员参加的,需其单位出具参加完成的相应证明。

2、学院科研处负责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是否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任务;②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③《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成果证书》是否正确无误;④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⑤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3、院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鉴定,鉴定通过的项目要形成正式《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并加盖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成果评审委员会公章。有四分之一的评审专家投否定的项目,则不能通过鉴定或作缓评处理。

4、院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未通过的鉴定项目或宣布为缓评的项目,成果完成人应根据院成果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待工作完善后缓评项目可再申报院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

(四)经院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鉴定通过的科研成果,可以向教育厅和科技厅提出高一级的鉴定申请。

(五)鉴定会会务(会场布置、接待等)由完成单位具体负责、科研处指导并协助。

(六)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将一份鉴定证书及一套完整材料送科研处存档。

第五条 院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机构

院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具体评审机构如下:

评审委员会主  任:俞士谦

副主任:容和平

  员:徐仲安  陈增寿  丁世连  王天保  相万让  张永奎 

乔寿宁  郭润生  郭耀鹏  何吉成  任平泉  吕高飞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办公室主任:张永奎(兼)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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